近日,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中,首次向在押人员发放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廉政告知书”,通过在办案中开展廉政告知,提升司法公信,彰显司法公正。
通过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推行廉政告知制度,明确今后无论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,自案件受理之日起,一律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申请人或当事人当面送达廉政告知书:明确告知权利义务。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廉政告知书”首先明确告知案件当事人,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履行的义务,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;明确告知禁止事项。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,不收取任何费用,不向办案人员提供宴请、休闲、娱乐活动,不为办案人员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服务,不为办案人员报销或代为支付任何费用,不与办案人员非正常接触,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上述事项;明确告知救济途径。针对案件办理中,办案人员可能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,违法索取贿赂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,案件当时人可以依法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纪检机关举报。
近年来,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强化程序规范和证据严谨,此次创新推进廉政告知制度,使办案禁止事项得以明确,有利于检察机关与申请人、当事人之间建立清明、互信的办案关系,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敢于自我监督、主动自我监督的优良作风。
